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校事會議的案件處理流程
- 案件啟動與通報 (Initial Case Handling & Reporting)
- 接獲檢舉或知悉 (Receiving a Complaint or Knowledge):當學校接獲檢舉或知悉教師有不適任或違規問題時,應立即啟動處理程序。案件來源多元,可能是家長、學生、媒體報導,甚至是社政、警政、衛政、醫療等單位通報。
- 明確被害人通報社政 (Reporting to Social Welfare for Clear Victims):原則上,只要有明確的被害人,特別是涉及性侵害、體罰、性騷擾(18歲以下)等,都應通報社政單位。
- 教學不力案件 (Cases of Poor Teaching):雖然教學不力案件本身不強制通報社政,但若其中包含辱罵學生造成心理傷害(類似霸凌)或具體體罰事實,這些都屬於兒少保護案件,必須通報社政。
- 延遲通報 (Delayed Reporting):若應通報而未通報,或延遲通報,承辦人可能面臨懲處(記過)。
- 檢舉書與初步調查 (Complaint Letter & Preliminary Investigation):學校通常會要求檢舉人提供書面檢舉書,以明確事件內容。在校事會議召開前,學校可先進行初步調查,保全相關證據與資料。
- 案件受理與類型判斷 (Case Acceptance & Type Determination)
- 校事會議的職權範圍 (Scope of School Affairs Council):校事會議主要處理與教師相關的行為違失案件,包括:
- 體罰 (Physical Punishment)
- 霸凌 (Bullying by Teachers)
- 不當管教 (Improper Discipline)
- 違法處罰 (Illegal Punishment)
- 教學不力 (Poor Teaching)
- 不能勝任工作 (Incompetence)
- 行為違反相關法規 (Behavior Violating Regulations),但須與教師職務或倫理相關,例如挪用學生款項或獎學金。
- 與其他委員會的區別 (Distinction from Other Committees):教師的性平案件僅由性平會處理。學生對學生的霸凌由霸凌防治委員會處理。
- 受理與不受理決議 (Decision to Accept or Not Accept):校事會議應決議是否受理案件。決定不受理的條件包括案件內容不具體、或不屬於嚴重到需懲處的範圍。由於校長個人決定承擔責任壓力較大,多數學校會召開校事會議,並可能聘請外部專家學者共同決議,以分擔責任。
- 委員會組成與迴避 (Committee Composition & Recusal)
- 校事會議成員 (School Affairs Council Members):
- 教師代表:一人,若學校無教師會,可由未兼行政職務教師、董事會代表(私立學校)或全國/地方教師會指派。
- 學務與輔導人員:對於霸凌案件,學務、輔導與教師代表這三類人員中至少需有兩位。
- 家長代表。
- 外部專家學者:至少一位具備法律背景的律師或法律專業人士。
- 任期與書面明確 (Term and Documentation):委員任期通常為一年,且其任期須明確書寫,因為這關係到會議成員的合法性。
- 迴避原則 (Recusal Principle):
- 法定迴避 (Mandatory Recusal):若委員與案件當事人有特定關係(如配偶、直系血親等),應自行迴避,且迴避者不計入會議人數。
- 聲請迴避 (Request for Recusal):當事人若認為委員有偏頗之虞(如與其有訴訟、仇怨等),可提出聲請迴避,並說明具體事實與理由。一旦提出聲請,程序會暫停,待主管機關決定是否准許迴避,這可能耗時15天。
- 會議召開與陳述意見 (Meeting Convocation & Statement of Opinion)
- 召開時限與通知 (Convocation Timeframe & Notification):會議通知應至少於7個工作日前寄達被檢舉人(行為人),並告知檢舉內容(但通常不揭露檢舉人身分)。
- 陳述意見 (Statement of Opinion):被檢舉人(行為人)被邀請到場針對檢舉內容進行說明,而不是來辯論或爭吵。陳述完畢後,行為人應離席,非投票委員的列席人員在審議階段也需離席。
- 會議記錄 (Meeting Minutes):校事會議的會議記錄必須詳細、認真撰寫,因為它將是被懲處的依據,並可能在申訴或訴訟中被檢視。
- 調查與報告 (Investigation & Report)
- 調查小組 (Investigation Team):校事會議可決定由「自行派員」或「主責調查小組」(由主管機關指派)進行調查。
- 自行派員 (Self-appointed):通常處理情節較輕的案件,其決議通常只能是「考核」(記過、申誡等),無法直接解聘。
- 主責調查小組 (Competent Authority Appointed):通常處理較嚴重的案件,這類調查小組的調查結果若建議解聘,校事會議才有權力進行解聘的審議。
- 調查報告 (Investigation Report):調查結束後會提出調查報告,其中包含「事實認定及理由」。
- 報告交付 (Report Delivery):
- 若案件可能導致解聘、停聘、不續聘(需主管機關核准者),則應交付完整的調查報告給行為人及被害人。
- 若僅為考核處分(不需主管機關核准者),則只需給予行為人「事實認定及理由」,不需給予完整的調查報告。
- 行為人仍可依《行政程序法》申請調閱最終決定相關資料。
- 審議與決議 (Deliberation & Decision)
- 決議選項 (Decision Options):校事會議根據調查報告及其他證據,做出六種決議之一:
- 送交教評會審議 (解聘、停聘、不續聘)。
- 建議輔導 (Improvement Guidance)。
- 建議考核 (Disciplinary Action: 記過、申誡)。
- 不予懲處 (No Disciplinary Action)。
- 事實認定不可更改 (Facts Cannot Be Changed):校事會議不能更改調查報告中的事實認定,但可調整懲處的輕重(例如從大過改為小過),但必須提出具體理由,不能以教師平時表現良好等作為理由。
- 表決門檻 (Voting Threshold):
- 學校自行輔導的案件,若決議解聘,須三分之二委員出席,並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同意。
- 經專審會輔導而無成效的案件,若決議解聘,僅需二分之一委員出席,並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同意。
- 校長逕核 (Principal's Direct Approval):校長對校事會議的決議若有不同意見,可敘明理由要求復議。若復議後會議仍維持原議,校長可逕行改變,但必須在考核書上註明理由,否則可能被撤銷。
- 主管機關介入 (Competent Authority Intervention):若主管機關認為學校的決議違法或不當,可敘明理由要求學校重啟審議,甚至在學校不予配合時,直接代為決議。
- 決議後續處理 (Post-Decision Procedures)
- 報主管機關 (Reporting to Competent Authority):解聘、停聘、不續聘的決議,需報主管機關核准。考核處分則為「備查」。
- 輔導期 (Guidance Period):若教學不力案件嚴重到需要解聘的程度,會進入輔導期。輔導期通常為2個月,可延長1個月。若輔導無成效且教師三年內再犯,可能直接解聘,不再進入輔導。
- 申訴與行政救濟 (Appeal & Administrative Remedies):
- 教師對最終的懲處決定(如考核、解聘)不服,可提出申訴。
- 調查屬實但進入輔導期,這本身不是最終處分結果,不能直接申訴。
- 行政救濟過程中,所有會議記錄、調查程序、證據取得等都會被嚴格檢視。
- 教師辭職/退休 (Teacher Resignation/Retirement):教師在辦理依法解聘、不續聘、終局停聘期間,原則上不得辭職或辦理退休。但若已符合退休資格,仍可領取退休金。
處理校事會議案件的重要考量
- 程序正義至上 (Procedural Justice Foremost):處理案件時,嚴格遵守所有法定程序比實體認定更重要,程序上的錯誤是導致案件被推翻的最常見原因。
- 具教育意義與比例原則 (Educational Meaning & Proportionality Principle):教師的管教措施應具備教育意義,且符合比例原則,即採取的措施應有助於目的達成,並對學生權益侵害最小,且手段與目的之間須顯著均衡。例如,罰站時間、罰寫字數都需合理,否則可能構成不當管教甚至體罰。
- 界限與專業倫理 (Boundaries & Professional Ethics):教師應與學生保持專業界限,避免私下過度接觸或不當言行,如私下載送女學生、評論學生身材或化妝。
- 班級經營與金錢處理 (Class Management & Financial Handling):
- 班級經營應避免製造班級邊緣人,或讓學生感受到老師的偏好。
- 班費的收取與使用應有明確的法規依據和公開透明的帳目,避免與學生或家長產生金錢糾紛。
- 證據與錄音 (Evidence & Recordings):錄音檔在符合「無故」及「非不法目的」前提下,可作為調查證據。教師應假定所有對話都可能被錄音,言行舉止皆應符合規範。
- 溝通與信任 (Communication & Trust):在處理案件過程中,承辦人應與教師、家長及主管機關保持良好溝通,建立信任關係,透明地解釋流程和可能的結果,這有助於減輕各方壓力。
案件關鍵注意事項